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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登记公告
根据权籍调查,业主申请,经初步审定,我机构拟对坐落于湖口县三里大道土地使用者刘连金超占16.5平方米的土地产权登记(原证号湖国用字第号,面积.5),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及湖自然资发()11号第四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,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(年4月22日之前)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,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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